深圳市时代书画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深圳市时代书画院(以下简称为“本院”)。
第二条 本院是由深圳市自治区各地著名书画家、书画理论家、书画收藏家、书画研究团体和各大艺术院校及书画产业机构有志于繁荣发展祖国书画艺术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艺术团体。
第三条 本院以传承和弘扬祖国传统书画艺术为宗旨,推崇高尚的艺德艺风,鼓励精品创作;以诚信为本,广泛联谊国内外艺术家及书画爱好者,通过学术研讨、艺术交流、作品鉴定、资质认证、书画专集编印、声像资料制作、组织学术讲座、培训、咨询服务、开展书画艺术进社区文化公益活动等多种形式,为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促进本地区文化艺术事业的振兴,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院住所在地是:深圳市宝安区海秀路19号国际西岸商务大厦16楼。为时代书画报社直属画院。
第五条 本院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各项活动。
第二章 院士(包括高级书画师和书画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凡省级以上书法家协会、美术家协会会员;或多年从事书画艺术事业有一定造诣的书画艺术爱好者,承认本院章程、拥护本院宗旨的,经本人自愿申请,由院委会批准,均可成为本院院士(包括高级书画师和书画师)。
第七条 院士(包括高级书画师和书画师)的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有入院和退院的自由,院士退籍须提前一周向院委会提交书面报告。
(三)享有优先在时代书画报上发表文章、作品的权利。
(四)有应邀参加本院的有关会议和活动的权利。
(五)有权对本院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及要求。
(六)有推荐优秀书画人才入院的权利。
第八条 院士(包括高级书画师和书画师)的义务:
(一)有遵守本院章程和执行本院决议的义务。
(二)按时交纳院士费,入院需交一次性会费500元。
(三)院士需交代表作品两幅(不小于四尺整张宣纸)作为本院存档,作品不退。
(四)入本院时需交3张2寸彩照(院士证及存档使用)。
(五)有积极参与和支持本院组织的各项活动的义务。
(六)不履行本章程或长期不参加本院活动者,本院给予除名或视为自动退籍。
院士在使用本院授予的各种职务和荣誉时,必须严谨认真,不得私自更改,更不得在社会中招摇撞骗,一经发现,本院将取消其所有本院授予的荣誉和院士资格,并在时代书画报或相关媒体予以公布。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本院成立院务委员会,院务委员会是本院最高权力机构,设院务委员若干人,院务委员由执行院长直接聘任。
第十条 院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书画院的工作方针及工作计划。
(二)决定书画院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等。
(三)决定书画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各部门人员的任免。
(四)决定聘请书画院顾问、名誉院长及特聘高级画师、高级书法师、高级工艺美术师、画师、书法师、工艺美术师的评审聘任工作。
(五)决定修改本院章程。
第十一条 书画院设名誉院长若干名、顾问若干名、院长1名、执行院长2名、副院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1名,均经过民主协商产生,任期五年。
第十二条 院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由执行院长另行安排。
第十三条 本院下设:秘书处、财务部、宣传部、外联部、教学部、专家鉴定部、艺术交流部等部门为本院直属部门,各部门须遵守国家法律并依照本院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章 业务范围
第十四条 本院业务活动包括:
(一)组织开展书画艺术的研究和创作实践活动,包括组织策划各类书画艺术展赛,为本院书画家和海内外知名书画家举办个展或联展。推动自治区书画艺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二)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和帮助本院书画家深入各地考察与采风,提高书画家的创作水平。
(三)组织本院专家对艺术品进行鉴定,并做出相应的艺术资质认证。
(四)培养书画艺术人才,向社会推荐、宣传书画艺术人才,优先为本院书画家和广大书画家出版作品集,撰写个人传记或艺术评论,协助办好时代书画报,并加强与各新闻媒体的联系,及时宣传本院各种活动,宣传本院书画家和广大书画家的艺术成就。
(五)举办书画艺术家专题讲座、展览、比赛、评奖及笔会等活动;大力开展书画艺术进社区活动,在广大社区中建立相应的活动场所,组织开展书画教育培训活动,努力提高国民书画艺术水平,培养多层次书画人才,推进书画艺术的普及与提高,为建设和谐社会、实现中国梦添砖加瓦。
(六)指导理事单位开展书画艺术活动,为理事单位提供艺术交流平台。
(七)探讨书画艺术市场运行机制,为民间艺术品的鉴赏与收藏提供指导性意见,为广大社区群众艺术品消费提供正确引导,丰富社区群众文化生活。
(八)举办大型公益书画艺术展暨商务合作论坛。
(九)不定期地举办书画艺术理论研讨会,有针对性地进行课题开发调研和学术交流,以正确的理论指导书画艺术的创作与提高。
(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积极稳妥地创办相关实体,增强本院自身发展的活力和后劲;推广书画装裱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提高书画装裱水平。
(十一)组织策划中外艺术家交流、联谊、联办展赛和有关合作事宜。
(十二)完成好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协助其他书画团体开展各种活动。
(十三)根据本院章程开展其它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五条 书画院经费来源:
(一) 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二) 利息;
(三) 捐赠;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 经费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主要是组织活动和购买书画用品。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应进行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八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院委大会或院委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院长会议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章程的终止程序
第十九条 书画院自行解散时,须由院委大会或院委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销。
第二十条 书画院终止前,须在院长会议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深圳市时代书画院院委大会或院委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本院院委会。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时代书画院
2018年4月8日